网络暴力的刑法规制困境及其解决
在科技革命推动人类社会飞跃式发展的同时,互联网等线上技术的普及也衍生出了网络暴力等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尽管我国已有诸多法律规定,但网络暴力现象却愈演愈烈。面对网络暴力,刑法应如何有效规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引言
近年来,网络暴力造成被施暴者自杀或受到严重心理伤害的案例不绝于耳。由于社会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不断增加,国家与社会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刑法安全价值的重要性也愈发凸显。然而,由于网络暴力参与人员众多、主要加害人难以明确、证据难以固定、责任难以分配等特点,那些躲在背后肆意攻击他人的施暴者往往轻松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时,存在“法不责众”、现有罪名适用失位和因果关系不明等困境。
二、网络暴力的概念与刑法内涵
网络暴力是一个未经官方定义就被广泛使用的概念。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网络暴力”一词,所以网络暴力并不是规范意义上的刑法概念,而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极不统一的复合型名词。从宏观角度看,网络暴力包含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和道德失范行为;从微观角度看,刑法中的网络暴力仅包括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严重网络暴力行为。
三、网络暴力现象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困境
目前,在网络暴力的全链条法律治理体系中,存在“严重网络暴力行为频发”“民法行政法治理无力”“刑法规制失位”等情况。具体而言,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领域已经存在大量关于网络暴力的规定,但大量严重网络暴力事件依然频发。这充分证明了对严重网络暴力“民法行政法治理无力”的现状。目前,刑法主要通过侮辱罪、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较为分散的多个罪名对网络暴力加以规制。然而,由于网络暴力的特殊行为特征,导致传统罪名的罪状无法与网络暴力行为相匹配,进而造成刑法无法有效规制网络暴力相关行为的窘境。
四、网络暴力现象刑法规制的困境解决
对于网络暴力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多主体、多环节、多举措的全链条治理模式,并且将刑法规制作为最后治理手段。在严重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需要及时作出合理的应对之策。具体而言,通过现有罪名全面兼容网络暴力的路径主要有:一是运用刑法解释原理对现有罪名进行扩展和调适;二是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现有罪名的构成要件或法定刑。同时,应当着重打击在网络暴力中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如发起者、组织者、煽动者、教唆者等。
五、结语
对网络暴力进行刑法规制不仅是对良好网络环境的维护,更是对那些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受到严重人身侵害的受害人进行刑法保护的需要。虽然刑法能够对严重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制,但单靠刑法的力量来遏制所有网络暴力现象是远远不够的。这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网络平台、学校、家庭、社区、媒体等各方面社会力量的合作和参与,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网络暴力的价值导向和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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