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此案时,一审法院将涉案内容细分为两部分:一是被告在其网店等平台上展示的与原告“伴心”作品高度相似的图片;二是被告制造的心形气模产品。
针对被告在网店上展出的“伴心”图片,一审法院认定,该图片以城市、水面、爱心、建筑及水中倒影为关键元素,在场景布局、环境营造、色彩搭配、光影效果、视角选取及元素排列等方面展现出作者的独特构思与创意布局,具有显著的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关于美术作品的定义。
同时,法院强调,尽管原告在创作过程中采用了Midjourney与Photoshop软件,但原告通过调整提示词、图片迭代等个性化操作,充分展现了其对AIGC(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作品的个性化修改与选择。这表明,法院认可原告在AI生成图片过程中投入了智力劳动,因此,“伴心”作品被视为具有独创性的著作权作品。被告在网店等平台展示与“伴心”高度相似的图片,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具体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
从判决书中可窥见法院对AIGC作品独创性认定的关注。即,如何界定AIGC作品为“人类作品”?本案判决逻辑清晰明了——尽管原告使用了Midjourney软件,但生成的图片不能简单否定其作为作品的属性。因为原告在AI生成过程中进行了提示词调整及个性化修改,这些行为体现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或根据传统著作权法视角,即“智力努力”或“额头冒汗”的创造性)。且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
飒姐团队推测,此案的判决逻辑与近期备受关注的NFT(非同质化代币)相关案件有相似之处。若被告仅使用Midjourney随机生成图片,未进行任何提示词调整,且生成的图片与“伴心”图完全一致,法院可能会质疑“伴心”图的独创性。
基于原告在Midjourney生成图片过程中展现的智力成果及“伴心”作品的独创性被法院认可,判决被告在网店展示酷似“伴心”的图片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