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AI秤认错一样菜,超市补偿消费者300元

AI百科3个月前更新 快创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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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买菜称重结账时,有的开始使用智能AI秤了:只要将你选购的菜放在这种秤上,它就会自动识别出每种商品的种类和重量,显示你需要支付的金额。

不过,它自动识别商品有时也会出差错,给消费者和都带来意料不到的烦恼。金华永康市就有一个“智能AI秤认错一样菜,补偿消费者300元”的案例

2025年12月4日上午,消费者周先生在金华永康市某,购买了7样菜,其中有一样是青蒜苗(标价11.98元/kg),称重结算时却按照香葱(标价25.6元/kg、重量0.446kg、价款11.42元)来结算,很明显结算错了,购买0.446kg青蒜苗,却被多收了6.07元钱,回家发现此事后,就回店交涉。

周先生认为,“这样低标高结,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按照《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规定“退一赔三,最少赔偿500元”,未果,就到当地消保委投诉。

接到投诉后,永康市消保委马上进行调查核实,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的青蒜苗和香葱这两样蔬菜,外观有点相似,售价相差13.62元/kg。

负责人承认,之所以出现把青蒜苗当作香葱来结算,是因为该门店称菜所使用的秤是智能AI秤,事发当日给青蒜苗称重计价时,该智能AI秤自动识别商品跳出来的品种有误(显示为香葱),加上人工也没有仔细复核,就贴上香葱的标签导致的,真的不是故意欺诈消费者。

消费者回店反映时,店长也同意全额退还案涉商品价款(11.42元),但是消费者坚持索赔500元,店长不同意。

因为店方打秤失误导致消费者因此产生的商品差价、误工损失、交通费用,负责人当面向消费者表达了歉意,并且同意一次性补偿给消费者300元,案涉商品(青蒜苗)也归消费者所有,不用退还了;消费者周先生对此解决方案表示同意。

永康市消保委提醒,经营商品种类、数量较多,采用消费者自选方式,统一收银的商场、,使用智能AI秤进行称重结算,事先应该依法检定合格,同时对结算商品加强人工复核工作,减少其误认误算损客问题发生的概率。

一旦发现个别商品的标示价格与结算价格不一致,要及时更正,事先建立明确的商超错收价款退赔制度,并且能够确保有效实施退赔,用真诚待客、知错就改、一诺千金的态度,取得消费者的谅解。

广大消费者也要尽量养成现场核对购物小票的习惯,复核发现结算有误,要注意留存问题商品、拍照固定证据,先及时与商家反映,对商家有没有主观故意、是不是过失、有没有欺诈行为、是不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区别对待,依法理性,过度索赔不可取。

【欺诈消费者相关法律链接】

一、《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三、《中华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五、《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第十九条规定的价格欺诈行为:(一)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及时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但未实际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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