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近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因认为百度旗下的“百家号”侵犯了其发布的文章著作权,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该案于12月4日上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审理,因涉及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生成的文章是否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
案件背景显示,2018年9月9日,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在其公众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影视娱乐行业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的文章。不久后,该文章被网民“点金圣手”在百度公司的“百家号”平台上发布,且删除了文章的署名及结尾部分。菲林律所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等著作权,遂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及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上。原告认为,文章虽由法律统计数据分析软件生成,但经过人工加工,应属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被告百度公司则辩称,涉案文章主要由人工智能生成,缺乏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此外,被告还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且证据保全过程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法律界人士表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为自然人或法人创作的作品,不包括人工智能。至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目前仍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若人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创造性作用,则通过人工智能工具创作的作品可能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该案涉及著作权保护中的一个前沿问题,即非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由谁享有、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等,需法院在审理中探索解决。目前,案件尚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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