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天宝: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与环境法的转型 | 比较法研究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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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现代化与环境法转型:探索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论断,为环境法治建设提供了新的方向和要求。推进环境法治不仅是实现这一现代化的应有之义,也是保障其顺利推进的有力工具。本文旨在探讨这一现代化背景下,环境法如何转型以全面适配这一新模式,并转化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理。

一、现代化与环境法转型的逻辑关系

  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包括党的领导、绿色发展、人民至上、五位一体与系统思维等方面,这些方面对环境法转型提出了体系转型、范式转换、目的价值转向、调整范围扩展以及实施机制嬗变等要求。这些要求环环相扣,逐层推进,共同构成了环境法转型的完整逻辑框架。

二、环境法体系的转型:从国家法律为主到党规国法并列

  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背景下,党的领导是推进这一现代化的根本保证。因此,环境法体系需要从国家法律为主的一元体系转向党规国法并列的二元化构造。这要求明确生态文明领域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一般关系与衔接逻辑,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环境法范式的转换:从利益冲突到利益增进

  绿色发展的核心在于摒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冲突的理念,强调两者之间的协同共生。环境法范式应从利益冲突转向利益增进,通过制度设计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这要求环境法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两者的平衡与协调。

四、环境法目的的价值转向:从二元论到一元论

  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环境法目的从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二元论转向保障公众健康的一元论。这要求环境法在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上,以公众健康为核心,构建全方位的环境权益保障体系。

五、环境法调整范围的扩展:从个别分散到开放融合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要求环境法调整范围从个别分散转向开放融合。这既要求在功能性方面,从各自为政、要素保护转向一体三面、空间交融;又要求在结构性方面,统筹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等各方面的协同推进和有机融合。

六、环境法实施机制的嬗变:从还原到系统

  系统思维强调全面识别和层次分明的逻辑建构,这要求环境法实施机制从还原论逐步转向系统论。具体路径包括推动环境法实施重心的全过程化、实施模式的协同化、实施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实施场域的统筹化。这些变化将有助于提高环境法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结语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一个涉及政策、理念、价值、布局和方法等多个层面的复杂系统。本文从环境法体系的转型、范式的转换、目的的价值转向、调整范围的扩展以及实施机制的嬗变五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然而,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在规范阐释和制度设计等方面尚未作深入探讨,期待能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思考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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