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数字私力救济 | 法学研究202305

AI百科1个月前发布 快创云
31 0

基于远程控制网联物的权利实现

  智能科技的发展使数字经济社会中物的网联化成为可能,权利人可以通过远程控制义务人占有的网联物来督促其履行或者直接实现权利,这种数字私力救济手段已经引起了广泛关注。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数字私力救济案件,但学理研究尚不充分。本文将探讨数字私力救济的正当性、物权法和合同法的规制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驯服数字私力,促进民法升级。

数字私力救济的概念界定、实践发展和类型建构

概念界定:基于远程控制的私力救济是指利用智能科技,通过远程控制网联物来实现权利。这种手段的核心在于利用网联物的“虚拟后门”,使得权利人可以远程对物理世界施加影响,而无需与义务人或标的物进行物理接触。

实践发展:全球范围内,数字私力已经在各种交易和权利救济中广泛应用。例如,美国机动车贷款中的担保模式,德国电池锁定案,以及我国的高价值网联物交易和权利救济中,数字私力都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我国法律对数字私力的态度依然不明确,实践中存在合法性和违法性的分歧。

类型建构:根据权利人的不同选择,数字私力可以分为“闭锁或取走型”、“程序锁定型”和“云服务停止型”。每种类型在物权法上的效果各有不同,需要具体分析。

数字私力救济的正当性

合法性空间:数字私力作为非暴力且通常基于当事人合意的私力救济手段,不会影响社会和平秩序以及国家暴力垄断。同时,其与“禁止的私力”制度存在兼容可能性,只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数字私力可以被法律所允许。

法政策优势:数字私力能够提高权利实现的效率,推动纠纷的预防和解决。通过数字私力,权利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权利,减少司法成本,同时促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数字私力救济的物权法界限

占有保护作为界限:数字私力受到物权法的规制,特别是占有保护制度。占有保护为数字私力划定了界限,但占有保护的构成要件具有可变量和解释空间。本文详细分析了不同类型数字私力与占有保护的关系,提出了“有限的主要功能保护说”和“数字共同占有理论”。

数字私力救济的合同法规制

状态规制:远程控制系统在质量瑕疵标准上的界限需要明确。本文提出,网联物配置远程控制系统本身并不构成瑕疵,但需要满足安全标准和合理影响标准。

行为规制:远程控制行为需要法定和意定依据。抗辩权和“数字私力条款”是两种主要的依据。本文详细分析了抗辩权在数字私力场合适用的前提和条件,以及“数字私力条款”的有效性和内容规制。

结语:驯服数字私力、促进民法升级

  随着数字世界对物理世界的深度植入,借助数字世界的力量实现权利已成为现实。对于民法而言,驯服数字私力既是挑战也是契机。通过合理适用物权法和合同法的相关制度,可以将数字私力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权利高效实现与义务人保护的平衡。在回应数字私力的一系列难题过程中,众多传统制度将获得内涵更新,促进民法的现代化升级。

©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